我特别喜欢《因父之名》这部电影,它具备了高度的政治性、父子亲情、司法机构的弊端、人性的阴暗等等,尤其是最后杰瑞以父亲的名义,捍卫个人的尊严,保护家人朋友,这些都给我带来了极大的震撼感。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因父之名电影观后感,供大家参考。
关于看完因父之名电影观后感1
电影《因父之名》(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后的几点反思
这是英国当代历史上,最为可耻一出司法丑剧,重重黑幕之下遮掩着掩盖着所谓民主制度下的虚伪和对人性的压榨。一个浪荡的爱尔兰穷小子,蒙冤入狱,在英格兰的铁窗下一呆就是十五年,和他一起获罪的还有他的父亲,一位安分守己的老人,但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他的儿子,他也自愿走进监狱,即便到了临终前,还在为洗刷儿子的冤案而操劳着。
本片虽然与大家熟知的《肖什克的救赎》题材相近,但由于《因父之名》由真实的历史事实改编而来,且与轰轰烈烈的北爱独立运动密切相关,因而更具历史感和震慑力。
这部片获1994年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在西方人眼中,它所揭露的黑幕无疑是令人震惊的,结合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驻伊、阿富汗美军虐囚事件、黑狱事件以及美国国内的窃听事件等一系列热点问题,这部片中所揭露的强力部门对人权的野蛮践踏着实令人深思。
而在中国人眼中,我们能够看到什么?
首先,是北爱的独立运动,影片的开头便是爱尔兰动荡的街头,骚乱的人群与武装到牙齿的警察激烈的对峙着。闹独立,这是一个令中国人非常敏感的字眼儿,几乎是全民对此保持着血脉偾张德状态,反独和抗日的言论一样,充斥着网络各个论坛之上,游行示威等也都有过发生。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言行上的不慎,很容易将他推向人民公敌的位置,在不杀之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人权的保障都显得有些弱不禁风。社会舆论的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当舆论可以决定人生死的时候,悲剧便要发生了。
电影中的英国司法制度纵然黑暗,可无论怎样,受害者也始终坚持按照司法程序,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我们的民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最先想到的可能是“里面有没有人”,有没有所谓的“青天大老爷”替自己说话。实际情况也往往是这样的案例,行政部门、强力机构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了老百姓的某种权益,后者告官无门,要么吃哑巴亏,要么捅到媒体,被曝光后引起某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这样的步骤极不正常但却早已被习以为常。
我们平静地窝在家中的沙发坑里,看着新闻,对美国的政坛、欧洲政坛、台湾政坛等上演的各种闹剧指指点点之后,有没有想过站在人家的角度上看咱们自家的院子是什么的样子?百姓的言论真的得到了表述了?司法的公正真正得到执行了么?行政和立法真正做到分离了么?我的政府官员真正被监督了么?舆论的导向真的全都代表着正义么?无钱无势的人们的权益真的被维护了么?
《因父之名》是西方对自身司法体制的一次自省,也是我们审视自身的一面镜子。
关于看完因父之名电影观后感2
《因父之名》是由美国环球影业制作的剧情片。该片由吉姆·谢里丹执导,丹尼尔·戴·路易斯、艾玛·汤普森等人主演,于1993年12月12日上映。影片讲述了盖瑞康伦是个不知深浅的小贼,无意间得罪了当地政府。之后他逃往英国,却被警察诬陷为罪犯并被判无期徒刑。其父亲为救儿子,但却也被关入牢。多年之后一位英国女律师才为康伦父子洗刷罪名。
豆瓣的影评说:“这是英国当代历史上,最为可耻一出司法丑剧,重重黑幕之下遮掩着掩盖着所谓民主制度下的虚伪和对人性的压榨。”
也许是我看得匆忙,或者是对中国“舆论中”的司法现状的麻木,我觉得这部影片给我带来的震撼,远远不及当年第一次看《肖申克的救赎》,也没办法撼动《肖申克的救赎》在我心中TOP1的地位。但还没看完这部电影的时候我就在默默对比这两部作品了,《因父之名》中,司法制度纵然黑暗,可无论怎样,受害者也始终坚持按照司法程序,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在《肖申克的救赎》中,主角本来是想靠司法来还原真相给自己一个清白,但是监狱长不想放过一个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的注册会计师,把重要的证人杀了。
两部电影一对比,好像后者的结局更好,因为主角靠着自己的智慧和毅力,最终给监狱长挖了一个大坑,逃了出来,但他依靠法律了吗?最后给人一种玩味的感觉,你要是相信什么法律,就在监狱等一辈子吧。依靠伪造身份和各种逆天的大机缘逃出生天,在当今众多越狱题材的电影电视剧中,始终找不出更精妙的设定。说到底,《肖申克的救赎》已经对法律彻底绝望,而《因父之名》最后还能依靠法律还一个清白,不管国家赔偿还是白白坐了多少年的牢,更不提主角的父亲用尽余生的力气,最后,总算是清白了。可能是中国人的“气节”观念的问题,我始终觉得,只要名声还在,所有的付出都不是白白浪费,当然,大好的青春和一条鲜活的生命是最惨重的代价。
老师说可以参考下豆瓣的影评,但是又不能写得一样,那我就发散下思维写点别的,当然不能以一个专业的角度去写,毕竟我的法律常识还不够。
关于里面“警方延时拘压,刑讯逼供,编造伪证,隐藏不利证据”,让我想起一个人,那就是薄某某。我听说薄某某是这样打黑除贪官的:先抓再审,抓完再取证,一抓一个准。想起网上有个人说,某县正科级官员里面只有三人没情妇。这意思是,现在当官的,有几个不吃荤的?或者说,是官都贪,不贪就不是官。其实有些官是例外,就是像薄某某那样的大官。薄某某差钱吗?其实根本不差钱,所以其实是没必要贪的。最后的罪名,其实也没查出来个所以然,他所谓贪的那2000万还是他媳妇收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嘛,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这就是因果报应,你看你怎么搞人家,国家就怎么搞你。
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些先抓后找的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据?其实我不太懂这个,但我听说过美帝的“辛普森案”,这个案子据说就是在取证的时候出现问题,导致让铁证如山的案子居然审成了无罪,这到底是司法的黑暗还是光明?实际上犯罪分子没有落入法网,但是长远意义是,严格遵守了司法程序。我想这个案子这么判的最主要背景是美国是“英美法系”,也就是以判例法为主,前面怎么判后面还怎么判,这样出现严重司法纰漏的案子,当然更加要按照程序走。很多时候我在想,如果中国什么时候也能引用判例法,那现在很多案子就不会那么黑暗,至少在判的时候法官会更加小心,因为你每判的一个案子都是给后人做标杆。不过据说现在很多法官是完全没有法学背景的人,他们纯粹是从别处调过来的,估计这个实施难度很大。按照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的人的看法,先抓人再取证是合法的,尤其是对于贪官,我们心中把法律搞得像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嘛,不过我觉得,这个还是不可取,难度我怀疑你就可以无凭无据去搜你家?从这个角度看,会计和法律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会计自然有一套准则,怎么玩看你的本事,玩来玩去还是玩准则,做出来的账五花八门;法律从某种角度讲,它里面内在的一些逻辑是无法被标准化的,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法学家学派之争。会计涉及到的是钱,而法律要严肃得多,是关乎性命的大事。
说道传言中的薄某某的那套搞法,我又想起了一个八卦,是上学期通识法学院一位老师讲的。说当年武汉市要修高架桥,过街道口附近,不能过省领导大院的那个小区,要改道穿过武汉大学正门。武汉大学不能忍,根据什么风水学的观点,门前出现比自己大门还高的建筑,而且还是横穿,那不是断武大的风水?于是校长坚决不同意。于是我们亲爱的满城挖书记就开始查,于是武大副校长与副书记落马,正校长像惊弓之鸟一样,马上让步了。看看,只要我想查你,你就跑不了,你认不认怂?虽说你是武大校长,名义上被教育部直接领导,但是你得看看武汉是谁的地盘,在我地盘这你就得听我的。后来我去武大的时候,老正门已经被拆了,就是那个写着“国立武汉大学”牌子的石门。再后来又在很远的地方又重修了一个石门,里高架桥有一条街那么远。事情的真实性我不太清楚,不过这能反映点中国的现状。官员是如此,老百姓就更惨了。
还是豆瓣影评区,我看到一个短评:“最可耻的司法黑幕?呵呵,那是因为导演没来过中国。”标题中我说这不是最坏的结局,因为中国有最坏的结局,聂树斌就不说了,死也死了,法院还坚持原判,就算王书金跳出来说人是自己杀的,对不起,证据不足,你让法院改判,怎么下得来台!“死刑保证书”案也是有代表意义的,你说法院副院长凭什么能和原告家属签这种东西?案子一拖十年,是好事还是坏事?想来没直接判死刑,是好事,但是人生又有多少个十年呢?还有个逼供破案的神探,号称没有什么案子能在她手上撑三天,效率奇高,我百度了下,有个叫杨建文的“破案大王”干过类似的事情,但是印象是我记得有个女警察更出名,记性不好,已经找不到了,据说此人为了政绩每次都是快速破案,直到某次弄出大冤案才慢慢浮出水面。破案真的越快越好吗?看看《因父之名》里面那些警察,干的是人事吗?人本性都是自私的,所以很多人也没耐心去关注别人,对于那些警察而言,怎么省事怎么来,我抓到你了,你犯事儿了,赶紧定罪,对你不利的证据摆出来,有利的不管它。这简直太恐怖了,完全把别人的人生当儿戏。这部电影中确实有很多精彩的法庭辩论,但是对于一个法律门外汉来说,我看到的不是法律,也不是律师的正义性——律师本来就是一个中性的词汇——我更多看到的是人性,特别是情,父子之情。我想跳出来老师设定好的这个主题,看电影写影评,一定要去写法律相关的,从一开始就从法的角度来看。但是这样看电影,目的性就太强了,反而容易忽视电影所要表达的一些本质的东西。跟法律沾边的电影我看过一些,因为我上过《电影中的法律》,印象很深的有《被告山杠爷》、《刮痧》、《秋菊打官司》等,它们的主题表面上都是“法”,但是侧重有所不同。《被告山杠爷》讲的是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看完之后我能理解为何美国各个州的法律不一样,因为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法律未必就是最好的工具,未必适合所有的情况;《刮痧》讲对中医的误会,导致抚养权都被剥夺,但最后突出的还是一个亲情;《秋菊打官司》这个应该最经典,一场蛋疼引发的血案,我以为是农村妇女为捍卫自己的性生活权利的斗争,结果是给我们普及《行政诉讼法》来着。
扯远了,以一个东方人的角度来看,《因父之名》或许是难以理解的,体制的差异让一个中国人看这部电影的时候觉得很奇怪,但是又说不出奇怪在什么地方。冤假错案,中国老百姓早就麻木了,在网上一搜“中国冤案”,出来一大堆,各种坐牢多少年真凶出现,国家赔偿多少万了事,诸如此类。我有理由推断,绝对存在比电影中主人公惨很多的冤案没有昭雪,建国来误杀多少人估计数也数不清,据说在80年代左右的时候,中国掀起一股法律风暴,貌似每年因为“流氓罪”入狱的都不少,我真不知道啥是流氓罪,好像现在法律上也没有这一说了。当然了,黑我天朝是不对的,我们不能太愤青,知道就行了,一笑而过。
除此之外影片中有一些细节让我觉得,这确实是地道的英国电影,因为主角和主角的父亲都长得是典型的英国人的模样(脑补了下最近很火的夏洛克,Gerry跟夏洛克长得太像了)。影片有两次大的法庭辩论(不知道这么说是不是正确,就是出现审判的场景),第一场是一小时左右的时候,各种伪证各种诬陷,而主角忍不住破口大骂作伪证的人,作伪证的也是一脸冷漠。我个人认为,这里表现得太傲慢了,主角也不够冷静,完全是电影式的结局——主角锒铛入狱。第二次也就是结尾的时候,法官说,女王陛下宣布谁谁谁一案撤销。主角当时激动了,要从正门走,警卫说为了你的安全请你走后门,他根本不管,说:我是自由人,我要走前门。他出去后,对着所有人说,我是无辜的,却被关了15年!我看着我父亲冤死在英国监狱里,政府仍然说他有罪。我要告诉他们,除非我父亲平反,所有蒙冤的人得平反,而有罪的人受制裁,否则我要斗争到底,inthenameofmyfatherandofthetruth.至此整部影片的主题推向最高潮,这也就是《因父之名》的内涵吧。
而这是最坏的结局吗?这放在中国是无法发生的吧。老百姓们,有多少相信法律的?如果你打官司,你觉得找一个好律师靠谱还是法官有关系靠谱?说到底,司法的不健全,可能不在于法条的不健全,在于制度和法律的执行力如何。并且,在中国,真有多少法庭相见的呢?出了问题大多数想到的是私了。我这么说是因为刑事案件毕竟少,民事的多点,但是民事诉讼上法庭的我都没见过多少,这是习惯问题吗?还是老百姓认为,法庭不过是走走过场,那些律师在法庭上互相辩论的场面只可能出现在《法网狙击》这种电视剧中吧!要是法律在中国真的很普及,那法学的学生找工作也不会这么难吧?
这部电影真不是最坏的结局,至少冤屈得以昭雪。这就够了。
关于看完因父之名电影观后感3
英国电影《因父之名》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十年后重睹,法庭辩论一幕,仍不禁热血沸腾。
这个案子被称为英国司法史上黑暗的一幕。从1974年爱尔兰四青年(著名的“GuildfordFour”)被捕并作为替罪羊判罪到1989年无罪释放,时隔十五年。2005年2月9日布莱尔首相向受害家庭正式道歉,又在十六年之后。
黑暗的背后必有黑手。《因父之名》中警方延时拘压,刑讯逼供,编造伪证,隐藏不利证据;甚至当真凶坦白后仍坚持不还人清白。法官更表现出极端的仇恨,只恨不能以叛国罪将他们施以绞刑。人性之恶不足以解释一切,人类发明的制度显示了它的漏洞,给黑手以可乘之机。即使是在近代理性发源地英国。
人性之恶,我们向来不逊色于英国人,而制度,所谓“法网恢恢”,网岂能没有漏洞。前有林昭张志新,今有湖北佘祥林,山西聂树斌。佘祥林在杀妻案入狱十一年后有幸等到妻子偶然归来,冤案不攻自破;聂树斌则在被枪毙十年后真凶归案才得以洗刷罪名。中国的黑手,如果不比英国的更黑,实在是并无二致。
假借正义之名,乃黑手惯用手法。七十年代的英国政府通过反恐怖主义法案,电影中的“GuildfordFour”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做成替罪羊的。今天的美国人重新拾起这套英国的老把戏,却愈加无赖。与美国的《爱国法案》相比,我们只好夸英国人理性了;更不要说美国政府公开支持虐待囚犯,无限期拘留了;关塔纳摩海滩,CIA的黑狱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其遭遇却是可怕的,丧失青春的伤痛将伴随他们终生。电影故事的主人公们在十五年后一无所有,正如帮他们重获自由的GarethPierce所言,“他们出来以后没有钱,没有人帮助。由于缺乏信用,他们甚至开银行户头都有困难,更别说购房贷款了。他们没有归属。”更可悲的是,剑桥犯罪研究所的精神分析学家诊断,包括主人公GerryConlon在内的许多受害者都多少遭受了不可逆转的脑部及精神损伤,这直接伤害到他们与旁人正常相处与生活。
这样的遭遇最终换来的是五十万英磅的国家补偿。这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却没有选择。
《因父之名》中的女律师GarethPierce是个执着勇敢又十分细心的人权维护者。若不是她及同行们的不懈努力,受害者或许永无见天之日。“GuildfordFour”一案扬名之后,她办一个案子,人们的目光便紧随其后。如今她的视线已经盯上了关塔纳摩海滩,那个美国人无限期关押外国囚犯的地方。让我们拭目以待。
占着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东方国度,谁在维护他们的权益?
关于看完因父之名电影观后感4
20岁,他被作为致使五人死亡、多人受伤的爆炸案主犯,被判终生监禁;35岁,此案重新审理,他当庭无罪释放;60岁,他因癌症去世,匆匆走完一生。
盖瑞·康伦(GerryConlon)人生的四分之一在冤狱中度过,此后近半生则反复被这段经历折磨:两次精神崩溃,多次自杀未遂,长期沉湎于酒精与毒品。
他的案子是英国法律史上最著名的冤案之一。所谓“吉尔福德四人组”(GuildfordFour),即他与另三位嬉皮士伙伴(最年轻者当年17岁),被当作爱尔兰共和军(IRA)的危险分子,被控1974年10月5日在伦敦吉尔福德地区的酒吧放置两枚炸弹,实施无预警恐怖袭击。事实上,四人从未加入IRA,与爆炸案毫无关联,甚至,爆炸当晚都有不在场证明。
如此荒唐的冤案是如何发生的?大的背景看,当时伦敦地区恐怖事件连连,均是IRA所为,人们对该组织早就痛恨不已。自上世纪60年代末起,随着北爱尔兰民权运动的发展,一度沉寂的IRA重新兴起,要求南北爱尔兰统一并独立。共和军内部分裂为两派,其中临时派坚决主张暴力,不断制造恐怖事件,以此给英政府施加压力。“吉尔福德爆炸案”后一个月,乌尔威奇爆炸案发生,2人死亡;11月21日,伯明翰爆炸案发生,21人死亡,180多人受伤。英伦三岛显然是IRA的主要袭击目标,民众恐慌不已,要求英国警方尽快破案。
从小的环境看,正是由于当时的局势,英国法律更改了有关条例,规定如涉恐怖事件,警察可无理由关押嫌疑人七天,而不是此前的48小时。这为警察刑讯逼供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吉尔福德四人”后来都在法庭审讯时声称,自己受到了警方的恐吓与毒打,被迫在假口供上画押。他们甚至抱着嬉皮士的精神,供认自己的亲密朋友为同案,好在法庭上让陪审团看看这多么荒谬,却没想到在庞大的、无限制的国家机器面前,一切荒谬都可以成真。
法庭上,警方刻意隐藏了他们的不在场证明,陪审团毫不犹豫判他们有罪,主审法官则义愤填膺地称:“可惜你们的罪名不是叛国罪,不然我马上判你们死刑。”(1964年英国基本废除死刑,除了叛国罪于1998年废除。)
更不可思议的是,盖瑞·康伦的父亲朱塞佩·康伦(GiuseppeConlon),次年来伦敦为儿子奔走,与盖瑞的姨妈安妮·马奎尔在家中商议时,被警方一举抓获。当时在场的七人全被定罪,罪名是“负责制造和运输炸药”。他们被称作“马奎尔七人案”(Maguireseven),分别被判4年到15年徒刑,其中包括马奎尔的两个孩子,较小的只有14岁。
1980年,在服刑五年后,朱塞佩·康伦于狱中病逝,也是60岁。这成为盖瑞·康伦终生的痛,他认为是自己害了父亲,尽管他根本什么都没做。
盖瑞·康伦1954年出生于北爱尔兰首府贝尔法斯特,父亲是当地的画家。上世纪60年代起,北爱尔兰问题发端,街头暴力活动不断,英国政府派军直接镇压,社会秩序日趋混乱。1974年8月,康伦决定逃离那种暴力环境,到伦敦寻找工作,不料12月即遭抓捕。在2009年发表于《卫报》的一篇文章中,康伦写道:“到现在我依然很难描述那种感觉:你什么也没做却被判终生监禁。”
1989年出狱后他曾写过一本自传,《证实无罪》(ProvedInnocent),1993年被爱尔兰导演吉姆·谢尔丹拍成电影《因父之名》,由丹尼尔·戴·刘易斯饰演康伦。此片获得当年奥斯卡电影节七项大奖提名,也令此案被全球所知。
康伦因此获得12万英镑版权费,但一个半月就都挥霍光了。当年奥斯卡典礼期间,他飞去好莱坞,却在酒店里闭门不出,与朋友抽了三天可卡因。他也曾从英国政府处获得20万英镑补偿,结果仍是一样。“我还没准备好过一个名人的生活,事实上,我根本没有准备好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他饱受牢狱生活回忆的折磨,常常从噩梦中惊醒。他谴责英国政府,没有为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创伤咨询与治疗。
他的余生致力于为无辜蒙冤者奔走呼号,为“马奎尔七人案”和“伯明翰六青年案”鸣不平,为被囚于关塔那摩的英国人说话。前者在1991年,即康伦出狱两年后,得以昭雪,此时七人都已服刑完毕。“吉尔福德爆炸案”的真凶始终未被起诉。尽管在康伦四人服刑期间,凶手便已被捕,警方为了维护面子,压下了这一信息。
因国家安全之名,多少人生被牺牲、断送。此前有人问康伦,类似他们这样的遭遇在今天是否还会发生,他毫不犹豫回答:“当然会。”他期待自己的经历可以给人们一个提醒:不管案件性质如何,永远不要着急下结论;不要忽略那些努力想传达自己声音的人。
关于看完因父之名电影观后感5
影片叙述很自然,像一碗水缓缓流动。最后以字幕的方式告诉了我们主人公后来的情况。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1974年爱尔兰四青年被捕作为____爆炸案替罪羊判罪到1989年无罪释放,时隔15年。15年,卡露李察生17岁入狱,等到沉冤得雪已经32岁,这15年,是人生中最最灿烂辉煌最最美好最最值得怀念的十五年,如果说17岁是如花朵盛开般的年纪,那32岁大概就是结果的年纪,17岁以前我们更多的要依靠家庭的资源和庇护,32岁以后可能人生方向并不会发生太多的变化,而这些被冤入狱的人和被牵连的家人们,却在最丑恶肮脏如地狱一般的地方消磨掉了本该熠熠生辉的生命,身陷囹圄,有口难言,何谈青春?何谈理想?我们抛开对无辜人受到戕害的愤慨,拨开面罩会发现这其实涉及到了司法公正的问题,为什么警察长明明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些人是冤枉的,但却一直隐瞒真相,把他们关进监狱?因为上级的压力,政府的压力以及民众的舆论压力,爆炸案物理杀伤力大,心理杀伤力更大,会影响民心。
上级要求他尽快找出真凶,可是真凶哪有那么好抓?会投放炸弹的人会那么容易被抓到吗?不会的,除非自首。这个时候最容易的做法就是找几个没身份没地位的“社会小青年”做替罪羊,这样做成本低,见效快,副作用还小,所以警察长严刑逼供,几个社会小青年嘻嘻哈哈稀里糊涂就进了监狱,在警察长看来,任务完成了,不仅得到上级的表扬,还安定了民心,甚至还可能觉得自己处理了一些“社会毒瘤”而沾沾自喜。所以我们看到即使后来抓到了真凶自首还是没有放出那些清白的人,在警察长眼里,他们只不过是他保住自己权利和地位的工具,只不过是一群可有可无的蝼蚁罢了。
从某些程度上看,他们其实很幸运,至少他们被洗白了,被公众知晓了。他们遇到了执着坚毅的律师,正直威严的法官,明辨体察民情的女王,而又有多少不公,被盖在桌布下面,没有见光的机会?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也讲述了一个被冤枉的银行家如何凭借自己的技能和智慧在监狱自强自救的故事,这部电影里后来真凶也被抓到了,而且供出自己曾经杀了肖申克的妻子和情妇这一事实,大家都知道了肖申克没有杀人,他是冤枉的,但是肖申克还是没有被放出来。是司法不公正吗?不,是执法不端正。执法者脑子里想的不是维护法律公正,而是维护自己的金钱,权利,地位。
他们从一开始就站错了跑道,在面临选择的时候,一条是“therightway”,一条是“theeasyway”。容易走的路上写着四个大字:一己之私,这条路上琳琅满目,满是欲望和诱惑。正确的路上不仅没有金银财宝,溜须拍马,还可能荆棘密布,险象丛生,但这条路上也写着四个大字:法律尊严。最后,还想说一个事儿,专业分流我给我爸爸打电话,我说我想去信管和物流,但是现状是我绩点太低,信管估计是凶多吉少,顺便狠狠夸了信管一通。我爸听我这么心动,冒出一句,要不咱们找找关系,把你弄进最好的专业?我当时又想笑又无语,记得我小升初,初升高,甚至上大学好像都听过我爸说这样的话,我爸爸总是说,“多个朋友多条路”,“你觉得路不好走是因为你没有疏通道路”。我承认这话有道理,我也不想过多埋怨他,也没有觉得他俗气。只不过因为啥呢,在我们家乡那样的小农村,人脉和关系的确非常重要,因为他就一直生活在关系社会,对关系形成了一种依赖。而关系社会往往就会造成很多不公平,老师家的孩子不论分到哪个班都会得到“特殊照顾”,不去班任的补课班就会遭冷眼,座位调到后排……不公平的事情很多,而且司法不公和我说的行政不公不太一样,司法不公大多源于利益,私利大于公利,是必须坚决抵制的。
行政不公也可能来源于利益,或者关系,很难评判是好还是坏。毕竟人都单纯地希望利益的天平更多地偏向自己,这无可指责,但我们希望每个人都有追求又有坚守,顺风顺水时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面对考验时有“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觉悟,面对挫折时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一般情况下,我们直面法律的机会比较少,因为法律是告诉我们怎样做一个合格的人,但我们的心里应该还有一条线,这条线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坚持,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善心善意,是我们每一个人对于法的信仰,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执法于心,守法于行,让我们守护心中的良知,用行动去传递正义的力量,共同撑起法律的这片天空。